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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用戶繳付裝接各費後,如因故申請註銷租用,用戶己繳之裝接各費,概不
退還。用戶如說明理由延後租用,可自繳費之日起保留一個月,逾限仍不
租用時,即予註銷供租,己繳裝接各費仍不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