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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郵局代收之進口關稅、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及規費收入等應按日結算存入
海關在郵局開立之「關稅及雜項收入」劃撥儲金專戶,由海關每週撥繳解
庫兩次,海關應按所收稅額支付郵局百分之一手續費,由郵局按月開列清
單向海關收取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