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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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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本辦法所提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召回改正之汽車廠牌、車型、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數量等相關資料。
二、安全性項目及其安全影響說明。
三、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如零件更換、修理、檢查、校正、調整或其他必須變更之技術摘要。
四、實施召回改正之程序,包括通知車主方式、車主受通知開始與結束日期、車輛召回改正開始日期、執行地點、每車執行改正所需時間、預定完成召回改正日期。
五、召回改正之車主通知書內容、處理聯絡單位及免付費查詢電話。
六、完成召回改正車輛之辨識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