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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已領有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合作社名稱,不另發牌照。
前項社員退出合作社或喪失社員資格時,合作社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於其原領行車執照及牌照登記書上,登記退社時間,原發牌照不予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