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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9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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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駕駛執照遺失或毀損者,駕駛人員應填具補發或換發駕駛執照申請書,由鐵路機構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