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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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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