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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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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