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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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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
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