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9 18: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