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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輻射安全評估報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