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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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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