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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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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或其他類似之名義,要求參加人繳納與成
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參加人繳納或承擔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負擔。
三、要求參加人購買商品之數量顯非一般人短期內所能售罄。但約定於商
品轉售後始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於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參加人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
五、約定參加人再給付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訓練費用或顯屬不當之其他代價
,始給予更高之利益。
六、以違背其傳銷組織或計畫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足以減損
其他參加人可獲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七、以不當方式阻撓參加人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八、要求參加人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