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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力交易平台之交易爭議應由輸配電業先行邀集學者專家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時,得申請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處理。
前項調解或調處會議之進行,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