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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天然氣事業發生各類災害、緊急事故或有前條所定情形時,應同時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事項、時限、方式、程序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