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定
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行僱
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