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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