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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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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正字標記產品取得標準專責機關公告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且登錄持續有效者,得以該驗證標誌三年內之產品試驗報告,免除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符合國家標準規定之檢驗項目;未免除檢驗之項目,仍應依規定檢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