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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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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商品驗證登錄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驗證登錄: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驗證登錄證書授權:每一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驗證登錄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驗證證明,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評鑑費:生產場廠查核,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
(一)標準局印製之「R」字軌商品檢驗標識,每枚新臺幣十元。
(二)證書、證明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授權放行通知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二百元。但因公務需要辦理者,不予計收。
五、檢驗費:先行放行商品之取樣檢驗,每批新臺幣二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