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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署。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署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