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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
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