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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憑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未依許可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提供服務。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變更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未送許可,而依變更後之內容提供簽發憑證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