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3 13: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電子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
、消防、環境保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
助。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