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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公民營事業應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開發成本辦理規劃、興建事宜;於施工期間,並應按月編製施工報告表及工程品質檢驗報告表,送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施工完成之結算,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定。
前項開發成本如有變動,應依專業機構之設計預算及圖說,編製施工預算,於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後,辦理變更設計施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