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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投資方依第八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完成證明後,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