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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八條股東投資抵減規定之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之資金,應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及營運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三、研究與發展支出。
四、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之金額占所募集
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