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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股東會同意,指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經
其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及出席股東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所稱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將該項所得自全
年所得額中減除之。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產品開始銷售之日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及
第二款所稱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之日,指公司投資計畫完成
之日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