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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人申請承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應繳納按年租金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承租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或擔保金;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