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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
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
後十日內應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及續聘(僱)時,應訂立契約,契約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