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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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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交連PE電力電纜及EP橡膠電力電纜,其各種裝置法之安培容量如下:
(一)依地下管路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一至表一七~三規定。
(二)依直埋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四至表一七~六規定。
(三)依空中架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七規定。
(四)依暗渠敷設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七~八規定。
二、高壓電力電纜裝設時如土壤溫度超過攝氏二○度或空中周溫超過或低於四○度,其安培容量應分別乘以表一七~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