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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報系統設在人員駐守操作之地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