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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排除殘餘炸藥或原料廢料之排水系統中,應於距廠房十公尺以上之地點,
加設適當之沉積池或水塘加以處理,將殘餘之炸藥或原料沉澱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