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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前條規定與本部簽約執行科技專案者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應依約定
期提交下列工作報告送本部審查:
一、執行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工作季報、年度執行報
告及全程執行總報告。
二、執行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提交半年工作報告及年度執行報告。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本部於必要時得依約進行查證,派員實地查訪或查核
帳目,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進度,得進行審議,依約調整各該科
技專案之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