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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團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
有關文件申報本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法院為變更登
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正本
連同影本送本部驗證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