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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組長、處長、主任、人事室副主任 (人事查核主管) 承長官之命,處理本
組處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分配與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處室主管業務之籌畫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處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處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