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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
級主要科目者,得依照教育部所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參加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試,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其及格者發
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