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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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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少年觀護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