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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事件,應按其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
繳納調解費:
一、二十萬元以下者,繳費一千元。
二、超過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五計算。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聲請日外匯市場兌換率折合計算之。
調解標的之金額以金銀計算者,按聲請日各該市價折合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