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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帳簿均應按其會計項目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