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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辦理古蹟修復之工作報告書,除特殊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竣工後,提出期末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