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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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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於發射載具脫離發射設施前命令停止發射:
一、發射活動違反發射許可。
二、發生太空事故或顯有發生太空事故之虞。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發射許可申請人於接獲主管機關前項命令後,應立即停止發射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之必要行為;未經主管機關取消停止發射命令或未變更發射許可前,不得再為發射。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命令後,應儘速以書面說明命令停止發射之理由,並送達發射許可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