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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於繳清地價款,或經金融機構核准辦理貸款繳納地價款者,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予獲配售土地單元者,由其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繳納各項費用,均由獲配售土地單元者負擔。
數人共同取得抽籤資格而獲配售土地單元者,得由全體協議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承購。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於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前死亡者,其繼承人承購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