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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前,得要求保險人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派員當面說明。
儲金管理會於核定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申請後,應通知承保保險人主動接洽教職員或遺族辦理年金保險投保手續。保險人應於完成投保手續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儲金管理會申請撥付保險費。
保險人收到年金保險費後十五日內,應掣發保險費收據,連同年金保險單寄交投保之教職員或遺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