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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