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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體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 (含存放憑證) 於每年一月底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