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2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補習班應將招生簡章、教師及學生名冊,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等,
依左列規定,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一、招生簡章包括招生班數、人數、開學日期、各科教學時數、修業期限
、入學資格、收費項目及金額等,於招生三星期前陳報。
二、教師及學生名冊於開學後二星期內陳報。
三、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生名冊於該期學生結業後一個月內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