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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依本法第八條之規定設立研究所,其研究
所組織編制、研究生入學資格、研究成績之核算、研究期限、學位授予等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有關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