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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
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