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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