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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稱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指學校受理教師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件之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學校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暫時繼續聘任,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其聘期自前次聘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定生效之前一日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