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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派外人員子女返國時間如已超過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經分發或輔導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准予隨班附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